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7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经纬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60565L。
负责人:李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