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208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天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208号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新区经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坤,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天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火花办事处史庄村10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县。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天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