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54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2054号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坤,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依法向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韦懿轩
书记员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