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昀,福建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福建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丛友,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闽东中路32号(宁德联信*财富广场)B-1幢7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76520815W。
法定代表人:李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焜,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兴港路京口里231号京口岩小区3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97264。
法定代表人:杨五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基周
二0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露豪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