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建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2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俏韩,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俏燕,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惠,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兴港路京口里231号京口岩小区35栋。
法定代表人:杨五一,总经理。
原审被告:马水文,男,1984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原审被告:厦门市海沧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
负责人:王鸿,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俏韩、蔡俏燕、原审被告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马水文、厦门市海沧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陈文瑶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