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建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网、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5281号
原告:**网,男,194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锋,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蔡伟红,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勤,北京京大(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第三人:蔡新禧,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第三人: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兴港路京口里231号京口岩小区35栋。
法定代表人:杨五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燕虹,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市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路116号。
负责人:江帅,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网与被告***、蔡伟红、***,第三人蔡新禧、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原厦门市海沧区征地拆迁办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人民市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网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网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琳
人民陪审员    
杨连军
人民陪审员    
吴俊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刘欣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