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116号
申请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大街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16W。
法定代表人:王金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661956791。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法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