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057号
申请人: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外环路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58921473。
法定代表人:高明。
被申请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大街3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16W。
法定代表人:王金利。
申请人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沧州银行运河支行5130××××7900)。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