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65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郭时兵,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李明岗,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郑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李兴达,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江德平,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肖树全,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肖发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林大元,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许元,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陈先白,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大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利,职务:经理。
被告:陈志,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郭时兵、李明岗、郑建、李兴达、江德平、肖树全、林大元、许元、陈先白、***、肖发奎与被告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陈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只按简易程序减半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本院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郭时兵、李明岗、郑建、李兴达、江德平、肖树全、林大元、许元、陈先白、***、肖发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时兵、李明岗、郑建、李兴达、江德平、肖树全、林大元、许元、陈先白、***、肖发奎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荣金辉
审判员 张冬梅
审判员 李保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