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987号
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起诉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4410644.39元。2022年2月21日起诉后,被告于2022年4月28日支付1500000元,2022年8月16日支付690000元,2022年8月18日支付660000元,2022年8月22日支付652207.92元,合计支付3502207.92元,尚欠金额为908436.47元。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908436.47元,情况属实。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相应诉讼费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原诉求收取42085元,变更诉求后应按减半收取6642.18元,剩余35442.82元,退还原告。
独任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