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

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与任大光、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4563号
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62577A。
法定代表人任义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士华,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沛县歌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50303p。
法定代表人邵明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新,男,1960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弘,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元,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鞭,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沛县安装总公司、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沛县安装总公司、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9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已预交诉讼费15629元,退还7110元),减半收取425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新德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