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

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与任大光、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5264号
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义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士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荣,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燕,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元,男,汉族,1991年6月7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鞭,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9元,减半收取4259.50元,由原告青岛润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荣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