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61号
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汉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50303P。
法定代表人:邵明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喜,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曾用名魏加东),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