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

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4611-2号
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歌风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一工程分公司,营业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52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52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165.02元,减半收取76583元,由原告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