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

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民初2799号
原告: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红波
被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霞
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26日原告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