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3368号 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康北村西南251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BJC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皂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D61Y0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3,139.6元及利息(利息以763,139.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之间存在塑料垫网买卖关系,由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卖给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塑料垫网,安装在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的养殖设备上,供应给第三方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养殖设备的购买客户使用。在此期间,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共签订了21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对塑料垫网的性能要求明确:垫网必须具备良好的韧性,以满足实际使用功能。但在垫网售出后实际使用过程中,多批次货物出现烂网现象,造成第三方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养殖设备的购买客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器扫描全能王创建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要求更换但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不予解决。为了不影响第三方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养殖设备的购买客户的正常使用,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又单独购买塑料垫网为客户进行了更换,截止至2021年7月9日共计更换塑料垫网109958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763,139.6元。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原告山东大佳机械有限公司多次和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一直不予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沧县庆达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应当由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管辖。后对本案管辖权问题,历经一审、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2022)鲁08民辖终22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故对本案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