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242号
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敬梓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D5QN5C。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经一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AMA65B。
法定代表人:韩战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