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韩战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