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奥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奥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滁州益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韩战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