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韩战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据(2021)皖1124执保173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