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卓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能刀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2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辽宁茂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铭,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刀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包括与被上诉人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案外同类返利协议等相关新证据,在此情况下,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形成了返利协议一事,原审法院应结合上诉人所举证据,分配举证责任,正确认定上诉人所举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并据此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啟星
审判员  朱闻天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