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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427号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A座5层A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莎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德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