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427号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A座5层A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莎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德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