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1民初6688号
原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133幢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博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生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648,75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66,325元(截止2021年11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典情监测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70万元,合同期一年,合作内容为舆情监测服务。2020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前述合作事宜,签署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总价15万元。以上共计85万元。合同期内,原告均按时、按质量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2021年2月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7.5万元、2.625万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648,75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就服务合同向乙方承担违约金2,745元(150,000元×3/10000×61日);参照前述条款,被告应就《典情监测服务合同》欠付的49.75万元,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3,580元(497,500元×426天×3/10000),以上共计66,325元。原告屡次催告,被告均无意偿还欠付合同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民生投资公司辩称,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对欠付款项的金额予以认可,但对违约金不予认可。双方仅2020年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故不应当计算2019年合同的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民生投资公司(甲方)与清博公司(乙方)签订《舆情监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所提供的“清博舆情监测服务”;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服务,具体包括以下项目:项目A实时监测、项目B危机监测/分析;服务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打包价:70万元人民币/年,含税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分四次向乙方支付费用,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15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9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25%的费用,即人民币175,000元;甲方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方式付款给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所有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双方还就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民生投资公司(甲方)与清博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所提供的“监测服务”;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服务,具体包括以下项目:项目A实时监测;服务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打包价:15万元人民币/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费用,于本合同签订日后30日内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首款,即人民币9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尾款,即人民币60,000元;甲方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方式付款给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所有服务,且有权向甲方索取滞纳金,该滞纳金每日按照甲方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直到甲方全额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及滞纳金为止;乙方提供的监测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根据乙方工作成果向乙方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已支付的款项应在甲方解除通知到达乙方后10个工作日退还甲方账户;双方还就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清博公司已提供相应服务,民生投资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648,750元未予支付。因民生投资公司未付剩余款项,清博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北京XX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更名为北京XX公司,即为本案原告清博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舆情监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遵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双方均确认剩余合同款项为648,750元,被告应及时予以支付,其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及违约金的主张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违约金的金额而言,原告主张以2020年《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三作为全案金额计算依据。但双方在2019年的《舆情监测服务合同》中仅约定被告应承担损失,并未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约定。鉴于此,基于公平原则,本院认可原告分段主张的计算基数497,500元及150,000元,并依法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调整。2019年《舆情监测服务合同》项下未付款项497,500元,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0年《服务合同》项下未付款项150,000元,自2021年9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648,750元;
二、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497,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人民币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75.37元,由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