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小马奔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与融合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小马奔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小马奔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