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7月28日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被执行人: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侯马开发区第十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77年6月3日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被执行人:张琦,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侯马开发区第十二分公司、李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晋10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侯马开发区第十二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明、张琦银行存款166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段晓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