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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261号
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凌、柴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8元,减半收取65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559元,由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秀明
审判员  王圣发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