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三合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临汾市三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02民初545号
原告临汾市三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北刘村。
法定代表人张秋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原告临汾市三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临汾市三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三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市三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