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邹世峰,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谷庆毫,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李新月,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33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世峰、谷庆毫、李新月、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金州区金湾路房产一处,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了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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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齐颖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