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3062号
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女,汉族,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