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达九洲实业有限公司

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1民初897号
原告: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94252946J。
法定代表人:孙钰蓉,总经理。
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0862088Q。
法定代表人:庞洪海,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渑池县。
被告:义马市泰山路办事处,住所地:义马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主任。
原告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马市泰山路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义马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黄中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