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81民初819号
原告:**,女,200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母亲),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芸安,井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声钢,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临105国道。
法定代表人:王娇。
被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颜义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义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义安的起诉。
审判员  段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