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胡微与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81民初49号
原告:胡微,女,200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井冈山市汉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临1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096296XL。
法定代表人:**,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井冈山市,
被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井冈山市,
本院在审理胡微与江西省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