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陆伟峰,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131号
原告:西安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池,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43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立,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自愿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376元。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祁鑫
打印:相丽华校对:庞敏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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