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74号
原告上海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第四层41030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懿
人民陪审员吴慈新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