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590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锦标,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旺洪,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3-29号商场2层B1单元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87091W。
法定代表人:王丁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州广场29层2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负责人:林晟。
原告***与被告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发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