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7339号
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后***东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3708811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河下4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19878XN。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杭州天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二区26幢2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998450223。
法定代表人:饶土花,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57年4月7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