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旬凤韩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983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新都市花园西区15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向栋。

被告:陕西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亭子头村裴公路3号。

法定代表人:巨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孟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