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永恒通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永恒通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威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5财保4号 申请人:安阳永恒通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1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海威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安阳永恒通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威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湖口支行银行账户1507********存款345000元,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永恒通筒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海威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湖口支行银行账户1507********存款34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45元,由安阳永恒通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核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