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2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844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科技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1650498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2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应收款514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单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