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建萍,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844Q。
法定代表人:刘德山,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价值1385918.7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廖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