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4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建萍,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844Q。
法定代表人:刘德山,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赣0323执4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