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4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222844Q。
法定代表人:刘德山,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9年8月底前还款40万元,2020年1月24日之前还清所有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323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胡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