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赣0323执648号
***、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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