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23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844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科技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1650498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格能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4450元。立案之后,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有价证券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4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单纬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