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联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667号之一

原告:安徽安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78713756R。

法定代表人:葛铭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联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官亭商贸城临官山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2N4HOK3N。

法定代表人:万晓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柱,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安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联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安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安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82元,减半收取13191元,由安徽安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义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