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4民初11042号

原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系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恩,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叶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郭帅,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科技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被告**、华通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郭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35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19627元(3200/30*184)、护理费5683元(4*107.6+180+7*107.6)、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27元、财产损失1500元,伤残赔偿金657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653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60494.7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23时15分,在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恒大绿洲四期北门,被告**驾驶京Q7JW**号轿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驾车逃逸。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出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经了解,涉案车辆京Q7JW**系北京市中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虽然**驾车肇事逃逸,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2、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为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的标准进行赔偿;3、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4、其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华通科技公司辩称,被告**系我公司司机,肇事时是**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出行,其发生的肇事行为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因司机逃逸,不排除无证和醉酒等交强险免赔情形。而且,没有驾驶证原件,也没有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无法证实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免赔。其他见质证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23时15分,在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恒大绿洲四期北门,被告**驾驶京Q7JW**号轿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驾车逃逸。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出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到沈阳急救中心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主要诊断“右肩锁关节脱位(111度)”、其他诊断“面部裂伤右额部、胸部损伤”等,住院29天,于2017年5月31日出院,出院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111度)等。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记载:1、嘱右肩悬吊固定1个月,1个月后适当行右肩功能锻炼。建议术后3个月左右取出内固定物。注意保护内固定突出部位,防止破损。建议伤后1个月复查肋骨3DCT,以指导诊治。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复查支付医疗费18352.75元,住院期间医院7天为一级护理、22天为二级护理。原告从沈阳佳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雇佣护工,支出25天护理费4500元,其余由亲属护理。原告系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员工,其月薪为3200元。在诉讼中,原告提出对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17年11月17日,辽宁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

另查,涉案车辆京Q7JW**系北京市中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又查,原告与杨燕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王俊雅(2015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虽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及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数额、项目,由被告车辆所有人北京市中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结合本案对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作如下认定:原告方支付的医疗费18352.75元全部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计算,即每日100元标准计算,住院29天,为29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虽出示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表、银行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收入的损失情况,故本院确定原告工资每月1054元,误工损失为2108元(2017年9月1日-2017年11月1日)。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原告提供支付护理费等相关的证据,证明支出25天护理费4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其余按上一年度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261元计算护理费,为1183.2元,总计护理费为5683.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问题。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居住证明、工资收入等,能够证明原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复函精神,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为65752元。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原告与妻子杨燕婚生女王俊雅(2015年6月18日出生),系城镇户口,故应按辽宁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4996元/年计算给付至18周岁,即应给付16年,因其母杨燕对其亦有抚养义务,故王俊雅的生活费按二分之一计算,故王俊雅生活费应为19996.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本院考虑就医距离、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复诊次数等因素酌定为6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复印费27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本院酌定1500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情及残疾等级,本院认定为5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问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10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5683.2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5752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9996.8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物品损失15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十、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352.75元;

十一、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2900元;

十二、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复印费27元;

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第一至九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支付;第十至十二项由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北京市中宝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郝佳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