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9350252H,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金润大厦1504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岗,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阳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644320094,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河畔花园6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卢霞,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4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阳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阳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548.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二、不能足额扣划的,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东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