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141号之一
原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5月18日,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8元,退还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列东
审判员 郭大儒
审判员 郭东霞
书记员 陈治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