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执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冬,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红色沙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卢阳镇九龙大道政务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张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县。
申请执行人欧阳冬与被执行人**县红色沙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市政建设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30日、10月21日、11月28日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被执行人市政建设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87607.88元。冻结后,被执行人市政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11月18日郴州中院作出复议审查裁定,撤销本院(2022)湘1026执异22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被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市政建设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执行异议案件需要重新审查,暂时无法扣划冻结的存款。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向其示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60933.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浓
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