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赞皇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9民初841号
原告: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县城育新街**。
法定代表人:**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水利局,,住所地赞皇县城太行东路**
法定代表人:焦素朝,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赞皇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0元,减半收取计11490元,由原告赞皇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