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1103号
原告: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现代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市桥东区林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4元,依法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海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倩